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