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