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组织选派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境外研修学习,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评选首席技师,推进特色技能工作站建设,设立劳动模范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