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出台支持扶助措施,组织实施泰山系列和齐鲁系列等省级人才工程,并按照规定对入选的人才给予补助奖励,推动高端人才的培养、集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设立并组织实施相关人才工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