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