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规范与倡导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