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市及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及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相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社会文明风尚行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五)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和投诉;
(六)做好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