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作为个人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对前款规定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