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住宅小区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业主自行管理。

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设定执行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