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