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保障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经费投入。

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和龙子湖区、蚌山区人民政府按照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责,做好景区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