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经营服务网点规划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被确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景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