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管理景区资源,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游览条件,设置游览标志、路标。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游览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牌。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方式。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