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建立犬只收容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