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条已修改重点管理区域实行养犬依法免疫和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