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知行为人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