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