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或者其他存在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公共秩序风险的野生动物,不得作为宠物饲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