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