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或居所。

养犬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住所地的养犬登记办理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居住证等身份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

(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