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本市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拟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目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