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排污单位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