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村庄绿化、平川绿化、河流堤岸绿化、荒山荒坡荒沟绿化等造林绿化工作,提高城乡林木绿化率、森林覆盖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构建绿色生态屏障。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