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从事砂、石、黏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