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