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法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