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强领导,实施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