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协同第三十三条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