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二)与交通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