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进行检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质量管理制度,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检验设备,确保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