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十九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具备远程排放管理功能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检查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联网情况,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无法联网或者不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通过检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