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恒山风景名胜区标志实行有偿使用,未经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