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恒山风景名胜区特级保护区内不得修建任何建筑和设施;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建筑和设施;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三级保护区内应当有序控制各项建设,其内的建筑或者设施应当与游览风景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