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条例/第七章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发布地理国情监测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从事地理国情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和标准监测、统计和分析地理国情,并对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