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条例/第五章 测绘成果和应用第二十四条有效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