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品种,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