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实施分类管理。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权奖励。

前款事业单位中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当公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