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离岗协议后,可以离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经所在单位同意在职或者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按照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和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