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规定应当申请登记而未申请登记的;(二)被登记机关除名的;(三)已办理退出登记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