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规定应当申请登记而未申请登记的;

(二)被登记机关除名的;

(三)已办理退出登记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