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外国企业登记事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获授权代表、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外国企业应当自变动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