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已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对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北洋海军遗留建筑或者英租威海卫时期遗存的英式建筑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对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拆除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海草房、传统村落建筑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