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各区(县级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城市风貌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