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各区(县级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城市风貌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