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破坏海湾、沙滩、潟湖、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