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五十条已修改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突破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禁止性规定以及超出或者低于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公共设施或者保护性修复工程的,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