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滨河、滨湖等滨水区域一线建筑高度应当与水系环境相协调,建筑后退河岸线、湖岸线不得少于二十米。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