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