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燃放区域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单位和个人以及承办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对管理和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导或劝阻。劝导、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