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湖区汇水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湖区水体污染的或者水体不能正常交换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湖区保护机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