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应当将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