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从居室内向外抛掷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